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27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童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敏,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叶树,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能保,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谷峰,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原告:***,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一审被告: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山大道与陶甸路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燕,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当涂县太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

法定代表人:李宏,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5民终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贾庆霞

审判员  袁玉清

审判员  张 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经芳

书记员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