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19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28538639K。

法定代表人:谷峰,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154184367Y。

法定代表人:童立新,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皖05民终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正在和被执行人沟通协商为由,申请本院以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5民终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案可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郭振东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沈传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