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721执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154184367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民安国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8229553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民安国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236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照(2019)皖1721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经网络查询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微信、支付宝、京东等)相关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冻结的少量存款予以扣划。经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未果,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申请公安机关予以查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到位标的54717.0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