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11817号
原告:***七都镇宏鑫***,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七都镇**村。
经营者:方缸波,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水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财富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都镇宏鑫***与被告河南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七都镇宏鑫***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都镇宏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7元,由原告***七都镇宏鑫***负担。
审判长袁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