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民辖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七都镇宏鑫***,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经营者:方缸波,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七都镇宏鑫***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8)豫1403民初86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七都镇宏鑫***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苏州市***,应由江苏省苏州市***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河南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及提供的证据材料,被上诉人为承建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良浩路与淮河路交叉口的国鸿新天地售楼部精装修工程,与上诉人签订《宏鑫木业销售合同书》,购买上诉人的材质并由上诉人负责安装,被上诉人后以上诉人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重大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赔偿维修费等经济损失,本案属于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由于本案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位于商丘市睢阳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为作为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