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4执恢10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32号财富广场6号楼14层东北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河南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7)豫0104民初1984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河南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款1360000元。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8520元,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并未到庭申报财产并陈述相关案情、履行义务;。
2、通过执行系统“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三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3、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申请人河南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到庭听取本案执行情况,并作终本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河南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后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财产剩余418520元尚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受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河南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