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七都镇宏鑫木业厂、河南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4民终50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七都镇宏鑫木业厂,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七都镇东庙桥村2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9MA1N2WWH05。
负责人:方缸波,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靖淋,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32号财富广场6号楼14层东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2651231W。
法定代表人:陈殿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慧娟,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娜丽,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七都镇宏鑫木业厂(以下简称宏鑫木业厂)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装饰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3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靖淋与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慧娟、吴娜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鑫木业厂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延误工期赔偿金13452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一审提出反诉,虽然一审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反诉,但上诉人在一审举证,应当予以审理,一审没有对上诉人的证据审理,导致认定上诉人延误工期应当承担赔偿金134520元是错误的。上诉人提交了《工程材料结算单》等证据,证明了2017年12月21日双方已经对工程进行交接结算,双方达成协议,对工期及付款金额没有争议。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延误工期赔偿金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南方装饰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方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1644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费用22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量保证金19000元;4、诉讼费、质量鉴定、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6日,原告将其总承包的、合同价为2690000元的商丘国鸿新天地售楼部精装修施工工程中的木饰面工程与被告签订一份《宏鑫木业销售合同书》,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合同内容为: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供方木作产品销售服务达成以下协议:1、款式:整体木制作;2、材质:多层符合贴木板,压线用密度板;3、合同报价:380000元整,包含原材料、运输、安装等费用;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付合同价款20%作为定金,货物到施工现场时付合同价格的40%,货到现场不付款不安装,安装完成付合同价格的30%,验收合格付合同价格的5%。余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息返还;5、交货日期没约定;6、详细的规格及尺寸,请参照cad图纸和报价单;7、此工程按照实际面积计算,超出图纸报价另外计算。一、甲方责任: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无障碍施工条件,以方便乙方确保安装质量。2、甲方在木作安装结束时需到现场验收,确认合格后,填写产品售后服务单。如安装完毕48小时内,甲方未到现场验收产品,将视为产品合格。3、若木作在甲方使用不当的情况下(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4、甲方应及时把款项交付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二、乙方责任:1、乙方到甲方现场勘测定位,并未甲方提供测量深化。2、乙方负责木作安装,并保证施工质量、工期。同时有义务向甲方描述木作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3、乙方产品保修期为一年,两年内免费维修,如认为使用损坏,收取成本费。4、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的不便,应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三、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按照签订的协议严格履行,如乙方违约,则退还甲方预付款,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若甲方单方面违约退单,订金不退,并给予乙方必要的赔偿。2、若乙方安装后甲方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可以拒绝个证明签署合格证明,乙方须及时提供新产品解决方案。四、货运延期:当乙方由厂方发货至施工现场,货物在运输期间出现意外或非人力可抗因素造成时间违约,将不在合同约束范围之内。五、客户须知:1、为了减少产品的变形系数,增强产品稳定性,本公司部分产品采用实木集成材制成。2、产品才气天然木制作,存在小色差为正常现象,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3、在安装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小面积补漆情况,不属于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问题。4、木作随着工艺的改进,可能存在与木做样品不完全一致之处,乙方有责任先作声明。5、定制产品可能出现误差,甲方应积极配合争取时间尽快解决问题。乙方应及时返工或重新制作不得应向甲方施工时间,由此造成的工期延期,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6、客户如需提供色样,公司应尽量做大接近该颜色,单产品颜色不可能完全与提供颜色一致。7、乙方在甲方货款到后,按甲方选择的产品及要求下单,甲方不得中途更改设计方案或退单,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单,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解决。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9、本协议共二分,甲方一份供存档,乙方一份另附产品图纸。本协议书共二页。10、本协议书从生产预付款到账之日起,立即生效。六、违约解决方案: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责任,就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甲乙双方所在地法院申请仲裁。双方均在合同书上加盖了公章并由代表人签字。原、被告并于当日签署了报价单共计400979元。
2017年7月23日,双方又签署一份《商丘国鸿新天地一楼售楼部木饰面工程承诺书》,内容为:1、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150000元,乙方全部木饰面完成运输及安装验收合格后,按原合同支付剩余款项;2、乙方承诺商丘国鸿新天地一楼售楼部木饰面完成工期截至2017年7月29日前完成及验收;3、乙方承诺商丘国鸿新天地一楼售楼部大厅柜子,室内门等截至2017年8月2日前完成及验收;4、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程量,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合同价款千分之三每天。另备注:全部安装完成按原合同付款方式付款。
2017年7月31日该项目监理公司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下达监理通知单,内容为:一、合同约定工期90天,交工日期临近。二、贵单位装修部分施工,木饰面、石材、洁具、大部分未到施工现场,限2日内全部到达施工现场安装。三、如果延时竣工时间,按合同约定条款处罚。
2017年8月4日因河南商丘国鸿新天地LED位置重做方案金额双方签署报价单共计27824元。并特别说明“此单从做单价照两万(20000元)补单,补单时间10天,2017年8月5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交货,原由电视LED改动,此款由南方装饰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9日,监理单位向原告发出监理通知单,内容为:一、售楼部精装修未完成工程;二、售楼部已完成工程维修。共计31项。要求5日内整改完成,至2017年10月14日完成,否则将扣除工期违约金。
2017年12月2日监理单位向原告发出监理通知单,内容为:一、施工方工程质量有严重问题:1、地面石材破损、开裂、有瑕疵。2、墙面木饰面开裂、补漆后外观感差。3、强电控制箱空气开关不灵敏。二、施工方已严重延迟工期(2017年8月6日至2017年12月2日)118天,工期延误违约金35万元,将从月进度工程款内抠除。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限2日内整改完毕。1、儿童区东侧墙插座不居中;2、儿童区地面石材破损、开裂;3、男卫生间隔断倾斜;4、男卫生间小便器上侧瓷砖不平整;5、女卫生间隔断开裂;6、女卫生间隔断底部洞未封堵;7、PA间门需更换;8、工艺工法间西南角石材有瑕疵,需调换;9、沙盘区南侧石材损坏,需调换;10、沙盘区线条接头不顺直;11、设备间照明插座控制箱空气开关不灵敏,消防预警时切换不成功;12、吧台背景墙南侧未打胶;13、VIP室内木饰面修补观感差;14、水吧台柜子漆面修补后观感差;15、监控室总开关负荷太小,需调换;16、石材地面需结晶处理;17、二楼总经理办公室消防检查口未修;18、门厅处上头横量木饰面开裂,修补后有明显色差;19、接待区马赛克背景墙处木饰面线条开裂;20、沙盘区LED墙处木饰面开裂较多;21、沙盘区过厅上头木饰面开裂较多,安装不平整,需拆除重新安装。并限12月4日之前整改完毕。
2017年12月1日监理单位例会会议纪要内容:1、工程质量问题,限2日内整改完毕;2、工期延误严重,限2日内完工;3、截止今日已延误工期118天,本月暂从工程款中扣除工期违约金35万元,若不能按期整改并交工,将扣除工期违约金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原告提供一份2018年5月10日与河南丹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装修维修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对售楼部一楼木饰面工程全部维修工作(接待台背景墙木饰面及木饰面线条修补、门厅处墙面木饰面修补、沙盘区与谈判区大垭口木饰面修补、儿童活动区墙面木饰面修补、沙盘区与洽谈区墙面木饰面修补、洽谈区与儿童活动区顶面垭口木饰面修补、工艺工法展示区哑口木饰面修补、水吧台墙面木饰面修补、接待台背景墙木饰面修补、水吧间墙面木饰面修补、LED屏墙面木饰面修补、沙盘区墙面木饰面修补等木饰面开裂区域以及男卫生间小便池隔板、女卫生间便池隔板、男女卫生间洗脸池隔板,保洁间门的购买及安装)。工期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8月8日共计58日历天。合同金额价为210000元。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原告还提供了通过银行向河南丹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材料款的付款回单。
原告提供2017年6月22日、2017年7月25日分别向被告转款200000元共计400000元的银行付款回单,以此证明已经向被告付清了全部价款。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商丘国鸿新天地售楼部整体木作项目签订的《宏鑫木业销售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有“本协议从生产预付款到账之日起,立即生效”的约定,但是,双方并没有预付款的约定,而且被告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因此,该合同生效条款的约定不应产生效力,该合同应当自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之日发生效力。原告与被告方代表王兵在2017年7月23日签订《商丘国鸿新天地一楼售楼部木饰面工程承诺书》,虽然被告不认可王兵的签名,但该签名与被告提供的证据中王兵代表被告的签名一致,因此能够证明王兵是被告的驻工地的代表人,其与原告签订的《商丘国鸿新天地一楼售楼部木饰面工程承诺书》应当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应当是对双方所签《宏鑫木业销售合同书》内容的补充。根据该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通知书,可以确定该工程至2017年12月1日已存在包含有被告施工范围在内的原因而延误工期118天的事实。原告可以按照与被告约定的逾期完工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要求被告支付违约赔偿金。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违约赔偿金应当以380000元的合同价款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计算延误工期118天即134520元,超出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据,以及本案涉案合同标的额,不能确定原告主张的220000元维修费用的客观真实性,即便是有一部分实际维修费用,134520元的违约赔偿金足以能够弥补,原告再主张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质量保证金19000元的问题,质量保证金的功能主要是用于质保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时的维修,该工程已于2017年12月份验收并投入使用,已超过一年的质保期限,而且在违约赔偿金中应当包含质保期内的维修金损失,况且原告是否已经全部支付给被告合同价款还有待确认,因此,原告此项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维修义务的诉讼请求,该工程已经超过一年的质量保证期,而且被告已经向原告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工期延误违约赔偿,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在本案中提出原告拖欠其工程款180457.61元的反诉请求,因被告已在江苏省苏州市提起过诉讼,对其反诉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七都镇宏鑫木业厂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给原告河南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延误工期赔偿金134520元;二、驳回原告河南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52元,减半收取3676元,由原告河南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376元,被告***七都镇宏鑫木业厂承担1300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丘国鸿新天地一楼售楼部木饰面工程承诺书》和涉案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通知书,能够证明涉案工程延误工期118天这一事实。涉案工程监理单位于2017年12月1、2日的监理单位例会会议纪要、监理通知书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结合涉案工程的工程量,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诉请的赔偿220000元维修费用不予支持,仅支持延误工期118天相应的违约赔偿金,足以弥补被上诉人的损失,亦符合损益平衡、公平公正的基本原理。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延误工期赔偿金134520元并无不当。因上诉人对反诉请求已另案提起过诉讼,一审法院对其反诉请求不予审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52元,由上诉人***七都镇宏鑫木业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 峰
审判员 文志林
审判员 段智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