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71行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贾松存,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卫云,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雨江,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英杰,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北兴华南街西7号楼6层613号。
法定代表人杨育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慎洋、付盼盼,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河南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豫7101行初9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吴文晓基本符合脑死亡临床诊断标准,但吴文晓的相关病历以及出院记录中均没有脑死亡诊断的记录,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配合情况说明》得出的结论亦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针对吴文晓是否在发病48小时内脑死亡,应在一审程序中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查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应发回重审为宜。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豫7101行初91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 钟
审 判 员  赵 艳
审 判 员  张昕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庆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