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5154号
原告: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中路174号市司法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000781079929W。
负责人:郑先林,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能,该所律师。
被告:安徽协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和泰公寓2109-2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36771458K。
法定代表人:罗超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安徽协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蒋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俞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