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协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市虹飞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协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11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虹飞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协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超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男,1964年6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安徽协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理,住安徽省萧县。
申请人徐州市虹飞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协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311民特2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申请人徐州市虹飞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协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4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州市虹飞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协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市虹飞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协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311民特20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景
审判员  孙通
审判员  张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