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徽禹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禹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民初3518号之二
原告: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戚矶村。
法定代表人:刘福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渊,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玉,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柘皋镇。
法定代表人:魏楠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华斌
审  判  员 曹建亚
人民 陪 审员 唐小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陈华琴
书记员(代) 陈华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民初3518号之二
原告: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戚矶村。
法定代表人:刘福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渊,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玉,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柘皋镇。
法定代表人:魏楠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华斌
审  判  员 曹建亚
人民 陪 审员 唐小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陈华琴
书记员(代) 陈华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