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向国忠与安徽万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21民初828号之一
原告:向国忠,男,汉族,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溪县建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万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五河镇桃李村阳边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399895140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国忠与被告安徽万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2019年4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国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国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向国忠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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