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鑫堃磊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92民初1312号
原告武汉鑫堃磊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武汉鑫堃磊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堃磊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鑫堃磊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鑫堃磊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边
书记员 彭姜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