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3833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苗,湖北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汪晓光,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百帮创业服务中心9#厂房。
法定代表人:谢业报,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095号新村路青宜居党群服务中心403-3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纯,汪林,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邓学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潇
书 记 员 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