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1190号
原告:**,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安徽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百帮创业服务中心9#厂房。
法定代表人:**报,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武汉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