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1190号 原告:**,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安徽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百帮创业服务中心9#厂房。 法定代表人:**报,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武汉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