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13437号 原告:安徽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百帮创业服务中心9#厂房。 法定代表人:**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与石城大道交叉口两侧3号地块商会大厦4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安徽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业公司)与被告池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 骏业公司诉称,2021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木工劳务承包协议书》,协议对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合同价款,付款、结算、质保和进度管理,技术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一施工能力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一再违反合同约定,施工进度严重滞后,致使原告被业主方罚款30万元,造成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工资、机械设备租赁费用等损失。在原告多次下达任务单、催告函后,被告没有任何改变,仍不能按节点完成任务。随后,原告依据协议约定与被告一于2021年7月24日解除合同,7月29日正式发出解除通知。但被告一纠结农民工到处上访,胁迫原告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形式向被告超额支付186380元。后在池州市开发区信访办的主持下,被告一、二向原告出具借条、***等,并承诺于2021年8月1日下午到项目现场核对工作界面,准备撤场。后被告未能履行承诺,拒绝签字确认,拒绝结算,采取到项目部闹事方式,试图逃避责任。鉴于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超额支付的款项18638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6%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被告承担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00000元;4.被告二对诉求第1项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0元;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管辖。虽然骏业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木工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即骏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