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环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西环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蒲县分公司与山西环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蒲县分公司、山西环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商初字第1547号
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忠强,董事长。
被告:山西环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蒲县分公司。
负责人:王雷,总经理。
被告:山西环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雷,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环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蒲县分公司、山西环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5元,减半收取4188元,由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梅
人民陪审员  林树芳
人民陪审员  宋桂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育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