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环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环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某路桥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0民抗5号
抗诉机关:临汾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再审申请人):山西环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山西环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太原。
法定代表人:王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山西**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亚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吉县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兰琴芳,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吉县。
申诉人山西环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山西**路桥有限公司、***、兰琴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8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临汾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临检民(行)监[2019]141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苏立强
审判员  王向红
审判员  刘临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