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微广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思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博微广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财保628号
申请人杭州思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杭州思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微广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6494.7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思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微广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6494.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司明秀
书记员  崔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