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兵0201民初46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第一被告安徽博微广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约定:本合同执行中若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调不能解决,本合同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甲方为安徽博微广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不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杭州思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包 勇
法官助理 柴国政
书 记 员 王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