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微广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思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且末监狱、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博微广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兵0201民初46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第一被告安徽博微广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约定:本合同执行中若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调不能解决,本合同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甲方为安徽博微广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不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杭州思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包 勇
法官助理  柴国政 书 记 员  王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