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执保24号
申请人:安庆市丰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长风乡长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64996552F。
法定代表人:夏丰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银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白龙镇新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0381R。
法定代表人:王广银。
申请人安庆市丰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银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安庆市丰一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银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丰一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银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吴思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汪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