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04民初5237号
原告安徽银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银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银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银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安徽银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洪 燕
书记员 张木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