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银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银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1609号
申请执行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七街祥和路119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银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白龙镇新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803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银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3780.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