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3民初4594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市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荣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多湖街道**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军,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浙江荣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虞宣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