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财保203号
申请人:***,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豪,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远航,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瑞安市塘下镇上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778264322N),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上灶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友好。
被申请人:浙江荣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72928453U),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多湖街道王坦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瑞安市塘下镇上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荣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瑞安市塘下镇上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荣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以1450000元为限(其中瑞安市塘下镇上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产保全以290000元为限)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现申请人于本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前申请撤回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瑞安市塘下镇上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荣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陈谦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涂瑞梅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