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瑞安市塘下镇上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荣厦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财保203号

申请人:***,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豪,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远航,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瑞安市塘下镇上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778264322N),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上灶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友好。

被申请人:浙江荣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72928453U),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多湖街道王坦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瑞安市塘下镇上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荣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瑞安市塘下镇上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荣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以1450000元为限(其中瑞安市塘下镇上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产保全以290000元为限)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现申请人于本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前申请撤回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瑞安市塘下镇上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荣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陈谦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涂瑞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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