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3民初3585号
原告:浙江辉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688号石村区A8-20-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荣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社区C7幢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辉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荣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辉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虞宣义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