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厦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荣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3民初1438号
原告: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镇西工业区屯家岭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小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荣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社区C7幢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荣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荣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靖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