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226执1393号之一
被执行人:***,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安徽青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79号裕兴苑商办楼8幢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0142328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青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定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青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1285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张 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