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青树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常青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21民初4590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61525047Q,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常青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N28FD41,住所地,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工业集中区**南侧办公楼**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3月4日出生,住海安市。
第三人:海安市洪恩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676672995,住海安市开发区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常青树建设有限公司、倪林、第三人海安市洪恩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南通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保全费3820元,合计9020元,由原告南通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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