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3254号
原告: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北京路99号中国财富陶瓷城21号楼5层51-119号。
法定代表人:谭洪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标,山东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灿颖,山东远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西陈小巷22号1幢703室。
法定代表人:黄家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8元(已减半)、申请费3120元,由原告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国媛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 青
书 记 员 高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