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8787号
原告:**中,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森,安徽持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夫友,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现居住涡阳县瑞昌养殖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西陈小巷22号1幢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C982M(1-1)。
法定代表人:黄家宝,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治允,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与被告**、***、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中承担。
审 判 员 毕梅宝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雅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