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6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西陈小巷22号1幢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C982M。
法定代表人:黄家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56684.5元或等额的其他权益。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季汝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