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63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西陈小巷22号1幢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C982M。
法定代表人:黄家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支付申请执行人154467.5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负担案件执行费221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暂不足以清偿债务,暂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暂不足以清偿债务,暂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 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