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5985号之二
原告:合肥邦富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古城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73020076C。
法定代表人:陈胜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涛,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西陈小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C982M。
法定代表人:黄家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龙,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邦富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邦富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保全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皖0122民初59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现本案已撤诉结案。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计振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俊君
书记员王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