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7568号
原告:武汉新大创新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静安路6号尚文科技大厦第19层第G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萱,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富龙德惠净化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377号1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武汉新大创新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富龙德惠净化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新大创新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新大创新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