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1民初5802号
原告:武汉新大创新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东禾冷光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七支沟西、革新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回族,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祁坤,女,汉族,1985年8月1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武汉博诚志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翠英。
被告:*翠英,女,汉族,1953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男,汉族,1939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武汉光谷光电中小企业产业协会,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新大创新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诉武汉东禾冷光有限公司、**、祁坤、武汉博诚志达科技有限公司、*翠英、***、武汉光谷光电中小企业产业协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新大创新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大创新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新大创新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瞿汉春
人民陪审员张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法官助理董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