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21民初2034号
原告:***,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安徽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九点阳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安徽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安徽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待案件终结时一并处理。
审判长马维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关建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