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阳旭祥卡半尼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宇耀靓丽丝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1民初1809号
原告: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68567359XA。
住所:南召县城关镇黄洋路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屈东云,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云峰,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5664536315。
住所:南召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普,任经理职务。
被告:南阳****丝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37243526W。
住所:南召县四棵树乡龙湖社区集中安置点。
法定代表人:王荣星,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张金普,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5日,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曾祥持,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5日,住河南省南召县。
原告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实业有限公司、南阳****丝实业有限公司、张金普、曾祥持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245.53元,由原告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退还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王东宏
审判员  张文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石教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