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21民初1743号
原告: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山如,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南召县城关镇黄洋路财政局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41132168567359XA。
被告: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召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林森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57359677XC。
原告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由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请求对被告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在南召县产业集聚区的厂区土地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在南召县产业集聚区的厂区土地。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德松
审 判 员  吴丰成
人民陪审员  李淑阁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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