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执恢586号
申请人: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东云,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41132168567359XA。
住所地:南召县黄洋路财政局院内。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8年6月15日,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672074058。
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仲景北路。
被执行人:南阳天畅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5087550XX。
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
申请人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天畅机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1321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天畅机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天畅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较少,不足以扣划。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天畅机电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登记、股权等登记信息,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3、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天畅机电有限公司有房产登记信息,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4、已对被执行人**、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天畅机电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5、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天畅机电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未征集到其它相关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天畅机电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营
审判员  李闪闪
审判员  崔乃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