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21执294号之三
申请人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68567359XA。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云峰,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召华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9日,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23日,住南召县。
被执行人*会,女,汉族,生于1961年10月23日,住南召县。
被执行人翟岐,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12日,住南召县。
被执行人***,男,满族,生于1975年6月22日,住南召县。
申请人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召华腾实业有限公司、***、***、王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豫1321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南召县华腾实业有限公司将位于南召县城关镇黄洋路南段翰林世家的房屋总面积770.78平方米,计款2415694元及现金6万元,总计2475694元,抵偿申请人的债务,由被执行人协助办理上述产权过户手续,和解期限内不需强制执行,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1321执294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期间自约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