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1民初2666号
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5316028N。
住所地: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书耿,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实习),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利,男,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男,汉族,19***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召县城关镇黄洋路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段如山,任经理职务。
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利、***、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16元元,减半收取计2258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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