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和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市万吨物资有限公司与郑州祥和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豫0103民初14325号
原告郑州市万吨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祥和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条件。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郑州祥和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效的信息,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市万吨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2元,全部退还给原告郑州市万吨物资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彦鹏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