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宣中执字第00179-2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鳌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泾路口,组织机构代码1533170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则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锦城南路18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1532606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四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12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园新村34幢101、102号房屋,并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该房屋经过三轮拍卖,均流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鳌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同意将被执行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园新村34幢101、102号房屋以140万元的价格抵付本案部分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园新村34幢101、102号房屋作价14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鳌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欠款,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鳌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鳌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芮征兵
审判员戴慧
代理审判员杨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