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02民初892号
原告:***,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宣城华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汪晓路,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华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诉权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