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02民初892号
原告:***,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宣城华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汪晓路,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华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诉权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