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国港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81民初399号
原告:宁国港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港口镇港口生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9572885XA(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星隆国际广场2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317041F(3-3);
法定代表人:苗则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安徽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国港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宁国港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国港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25元,减半收取计29212.50元,由原告宁国港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晏建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