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余书胜、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02民初3952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书胜,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星隆国际广场22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317041F。
原告***与被告余书胜、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富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