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恢3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鳌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宏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宣城市白马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浦勇。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鳌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白马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05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白马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鳌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白马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7459元。首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该案执行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恢复该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宣城市白马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二、被执行人宣城市白马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宣××宣州区××××、××室房产本院依法进行了处置,抵押权优先受偿后,剩余案款207459元,其中7459元转为执行费用,200000元作为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三、2020年8月6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宣城市白马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