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1802民初1485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苗则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7月3日,原告申请追加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17年10月3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运费人民币7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货物运输行业,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至2014年被告***找原告帮其运送材料,被告工程做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运费72000元。后被告更换电话号码,无法联系。2016年5月11日,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6年底付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款无果。诉讼期间,原告要求追究被告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
徐干祥、***未答辩。
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被告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溪口中心小学工程货款的事实;2、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溪口中心小学的工程是由被告***或者被告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因此原告诉请不能成立;3、原告增加被告申请中称***与***之间存在公路货物运输费用,与被告公司没有关联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欠条一份,证明***拖欠材料款72000元的事实;3、结婚申请书及登记登记审查一份,证明***与***系夫妻关系(打过条子之后他们好像离婚了);4、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1份,证明2016年4月19日两被告离婚的事实。
被告方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我方不是当事人,无论欠条是不是原件,我方均不能确认真实性,该欠条上的款项与被告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关联性,就算是真实的也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对证据3、4是被告***与***之间的关系,被告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权发表意见,请法庭查实。
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举的证据被告***、***未提出异议,被告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证明目的亦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举的证据及其证明目的予以认定。
根据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为:被告***、朱正清原系夫妻关系,并于2016年4月19日登记离婚。原告***从事货物运输业。2012年至2014年被告***找原告帮其运送材料,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运费72000元。2016年5月11日,被告徐干祥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条今欠到***拖材料款共计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72000.—元5月节付3万、下年付4万今欠人***2016年5月11日立”。逾期后,原告多次催款无果。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未提出反驳意见,且原告对被告***、***诉请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原告***与被告***间买卖合同发生在被告***与***婚姻存续期间,且属家庭经营所致,对原告诉请被告***、***共同还款的请求,本院支持。但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出据拖欠的运费属被告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工程,被告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原告所诉与被告公司没有关联性的答辩理由成立,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安徽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运输费72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诉讼费用26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