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82民初2007号
原告: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9835929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锋、***,福建瑞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东瀚镇太子亭1号-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60379650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鼎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万辉嘉园7栋1梯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4ALP90D。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鼎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9元,减半收取22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作为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